|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准确、客观地考评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据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规划》)、《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对象:区县、市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考核验收内容:区县实施《五五规划》的情况。主要是组织领导、基础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实践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通过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总体目标的整体绩效。
第四条 考核验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评估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构成。基础分值10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全市“五五”普法工作表彰和推荐全省、全国表彰的依据,并作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组织领导(12分)
一、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四个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不低于综合考核总分的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批转的《五五规划》,制定本辖区“五五”普法规划,并有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建立领导责任制(2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常委会每年至少有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三、人员配备到位(2分)。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专职人员(不含分管领导),区县不少于3人;街镇应配有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四、组织运作有力(4分)。区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专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作出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普法重点对象的牵头部门责任明确,组织指导措施有力;区县培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类别齐全并建立联系点。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五、加强督查督办(2分)。区县人大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落实情况,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查(不少于3次);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渠道,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八条 基础保障(18分)
一、健全组织网络(2分)。区县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落实经费保障(6分)。区县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办[2004]55号)规定,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增长情况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任务,逐年有所增长。司法行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区县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没有达标的,扣3分;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专款专用的,扣2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未体现增长要求的,扣1分。
三、强化阵地建设(5分)。区县辖区内有电视、广播媒体以及报刊(内刊)的,应设置法制宣传栏目、时段和版面;区县、街镇、村(居)建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橱窗),每个街镇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每个村(居)委会建有挂牌的村(居)民法律学堂(法制学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社区建有农民工法制学校;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行政执法机关建有法律知识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四、教材配置到位(3分)。区县及时组织征订和编发普法教材、资料,基本满足各类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每个农户家庭至少有一本教材(其中省编农民法律知识读本中期考核时达到30%);区县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600册以上,有法制报刊、杂志6种以上;村、社区法律图书角藏书20个种类100册以上(其中村、社区法律图书角的达标率中期考核时达到40%),法制类报刊、杂志2种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五、资料积累完备(2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整理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九条 制度建设(26分)
一、领导干部法制教育(5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法制学习报告会不少于1次)、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学法安排不少于2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行并积极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等。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7分)。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把法制课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体系。一个月内的进修班或培训班, 专修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课时;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 专修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8课时;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法制培训要形成教学单元或系列,时间不少于16课时。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6分)。认真实施《南京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落实大纲规定的法制教育计划,把法制教育的内容有机统一于教学课程设计,每学年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设计中不少于15%;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0%的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重视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四、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3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不少于6天的法律知识继续教育。未达到要求的扣3分。
五、农民法制教育(5分)。建立以“乡镇为主导、村居负首责”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对新当选的两委干部当年组织一次法律知识培训;每个村配备一名法律志愿者,每位志愿者每季度至少上门服务一次;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时,法制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用工企业(社区)每年对农民工开展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4次6课时。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条 工作措施(22分)
一、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2分)。区县辖区内报刊(内刊)每周都有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每年不少于2个专版;广播、电视每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不少于10分钟;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及时链接发布法律、法规信息。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积极发挥法制宣传栏(橱窗)的有效作用(2分)。区县、街镇、村(居)法制宣传栏(橱窗)、板报等宣传载体,内容更换每年不少于四次。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三、精心策划和组织各项主题活动(5分)。大力推进和实施“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认真组织上级统一布置的法制宣传专题活动,积极参加市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法律颁布日、传统节日和重大节庆等时机,广泛开展各类普法主题活动;区县每月组织开展“18法律广场”活动;每年“12.4”法制宣传月活动有计划、有部署,创新形式,效果明显;积极开展“法律人在行动”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面。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4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的法律需求,丰富法制宣传形式,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积极实施《新农村建设法制宣传行动计划》、《法治文化建设法制宣传行动计划》、《“创新南京”法制宣传行动计划》,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展在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各种形式,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法治小记者活动。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五、推进法治文化建设(4分)。积极运用法制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区县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制文艺进农村、进社区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或自行组织(不少于2次)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活动;组织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增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利用各种形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和宣传声势。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六、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单位创建活动(3分)。大力推进基层“四民主、两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期考核时区县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市级命名率达到40%,区县级命名率达到70%;期末验收考核时省级命名率达到10%,市级命名率达到50%,区县级命名率达到90%。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七、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指导(2分)。区县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每年被省、市以上有关部门采用的调研文章各1篇以上;加强各类学法用法典型的培养,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每年被省、市采用的经验材料各1篇以上;每年被省、市采用的信息各5篇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一条 工作成效(22分)
一、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4分)。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健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发生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的,扣2分;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有关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扣1分。
二、各级政府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各级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确立(3分)。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有一起扣1分;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有一起扣1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1分;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一起扣1分;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经查属实的,有一起扣2
分。
三、广大公民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分)。发生到省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在全省处于前10位的区县,扣2分;处于前11至20位的区县,扣1.5分;处于前21至30
位的区县,扣1分。进京非正常上访被中央和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
四、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各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2分)。区县辖区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
五、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显著增强(2分)。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没有达到80%以上的,扣1分;劳动合同签订率没有达到98%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没有达到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克扣、拖欠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扣1分;法定事项未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扣1分;街镇、村(居)务公开制度没有落实的,扣
1分。
六、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安全感达到93%以上(2分),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常住人员中发生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1分。
七、全面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区县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覆盖面达到100%(2分)。每低3个百分点扣1分;群众对“五五”普法的知晓率达不到93%的,扣1分。
八、
区县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财政拨款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总量每超过3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核拨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加1分,按当地常住人口标准划拨的,加3分。
第十三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市以上推广、认可的,每项加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获奖或交流的
,分别加1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四条 参加市各部门(行业)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省、市法制文艺调演等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8分、0.6分、0.4分,获得组织奖的加0.6分。最高加4分。
第十五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最高加3分。
第十六条
区县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区)的,加3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抽样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考核等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验收两次进行,中期考核占总分的40%、期末验收考核占总分的60%。中期考核验收结束后,对成绩突出的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予以表彰。期末验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区县、部门、单位和模范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先进个人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同时,推荐全国、省表彰。
第二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实行自评申报与考核审定相结合的方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一、机关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验收标准;
二、企业事业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验收标准。
中共 南 京 市 委 宣 传 部
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 京 市 司 法 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人 事 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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