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去年1月开个饭店,向我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归还。但因其经营不善饭店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我多次向他催要借款,李某非但不还,还将他饭店中的冰柜、电视机赠与他人,请问李某将财产赠与他人而拒不偿还我借款合法吗?他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
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新雁对此这样回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这种合法形式实质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行为所以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江律约束力。据你所述李某将电视机、冰柜等财物赠与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这就是以合法形式达到掩盖逃避偿还借款的非法目的,所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赠与行为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你应该根据有关法律向李某讲清道理,要求偿还借款,如果对方拒不偿还,可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以李某的财物作价或变卖后偿还你的借款。由于李某拖延还款期限而使你受到的经济损失可由李某适当赔偿。 |